蔡碧霞、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蔡碧霞、刘小龙、珠海大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蔡碧霞、刘小龙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2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讼请求如下:1. 请求判令被告蔡碧霞、刘小龙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90132.58元及利息25651.75元、罚息1852.49元、复利677.7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4年11月26日止,该日后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90132.58元为基数,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每年1月1日调整)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690132.58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25651.75元及罚息1852.4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本息暂计718314.58元;2. 本案律师费32695元由被告蔡碧霞、刘小龙共同承担;3. 被告珠海大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碧霞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蔡碧霞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城西一路50号的抵押物的处分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0时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