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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004号原告刘凯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22 17:26:18 打印 字号: | |

胡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凯偿还本金202373.6元和暂计至2024年8月21日的利息2276.88元;二、被告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凯支付以202373.6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92373.6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算,其余1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9.76元,由被告胡强负担。原告刘凯已经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369.76元。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预交的4369.7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胡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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