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丁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丁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卡号为622238008562632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8706.69元;
二、被告丁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5626328的信用卡手续费1125元、暂计至2024年7月20日的利息12088.6元、违约金1990.33元及自2024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88706.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以上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2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丁德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