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2025)粤0402刑更12号
吴文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3栋2单元1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409231719,原系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运营管理部副主任。因犯受贿罪于2025年1月22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以罪犯吴文渊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不收押,建议本院对罪犯吴文渊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罪犯吴文渊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吴文渊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吴文渊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1.疾病诊断右下牙龈癌(术后)。2.目前非临床治愈期。3.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等:(1)2025年05月07日颈部软组织MR平扫+增强:左侧颈部散在淋巴结,随诊。(2)2025年05年12日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癌胚抗原:鳞状细胞癌抗原(SCCA)2.0ng/ml(参考区间0-1.5)。癌胚抗原(CEA)5.8ng/ml(参考区间0-5)。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5月21日至5月2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233、2683098。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