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娟支付卡号为6227080639337357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7月21日的透支本金71908.78元,利息6002.68元,违约金4684.56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高娟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639337357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4348.77元;3.判令原告依法对处分被告高娟名下车牌号为粤C7536G的传祺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96944.7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