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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3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聂金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9 14:49:55 打印 字号: | |

聂金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聂金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31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聂金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卡号为527661000710440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3736.71元;二、被告聂金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5276610007104401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7月1日的利息33060.25元、违约金1500元及自2024年7月2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73736.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9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聂金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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