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欢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邝欢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邝欢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965.08元;二、判决被告邝欢弟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8月14日的正常利息0元,罚息29.68元,复利0.02元及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7.42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邝欢弟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4000元;四、判决被告邝欢弟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