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686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诉被告陈兴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9 18:39:59 打印 字号: | |

陈兴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诉被告陈兴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6862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兴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76110.90元;

二、被告陈兴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4月15日的正常利息35273.52元、罚息645.70元、复利1099.79元及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776110.9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正常利息35273.52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陈兴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224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陈兴誉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桥路518号15栋2单元4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35177号]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陈兴誉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5.05元、保全申请费4567.5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陈兴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