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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535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诉被告胡林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9 18:36:30 打印 字号: | |

胡林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诉被告胡林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5355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胡林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6420.51元;

二、被告胡林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4月20日的正常利息2015.15元、罚息198.25元、复利26.14元及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106420.51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正常利息2015.15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37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胡林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570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胡林枫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湖心路1111号3栋4单元12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25124号)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胡林枫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44元,保全申请费1084.3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胡林枫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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