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新霞: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邓劲松、钟新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49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邓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6458.67元;
二、被告邓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10日的利息30819.07元、罚息25993.87元、复利4921.35元及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266458.6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30819.07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8%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邓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
四、被告钟新霞对被告邓劲松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3.76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邓劲松、钟新霞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