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8350.9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拖欠的全部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贷款本金208350.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6%计息、上浮50%为罚息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日止(其中拖欠利息10064.74元、罚息2333.9元、复利410.23元,三项暂共合计12808.87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就被告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3号豪逸半岛花园5座4单元1502房(房产证号:0214073577)折价、拍卖、变卖、处置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日下午17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