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宇、肖川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
(2025)粤04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二十二页第十一行和第十二行中的“被告肖海宇、肖川宇对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被告肖海宇、肖川宇在继承肖铁军遗产范围内对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