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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5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9 10:05:16 打印 字号: | |

肖海宇、肖川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海宇、肖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3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5021171.11元、利息204520.14元、罚息29270.53元;

二、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21171.11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04520.1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225%计算);

三、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支付违约金50211.71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总计金额应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四、被告肖海宇、肖川宇对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海宇、肖川宇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就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依法处分肖铁军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锦泉园85座18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2000号】房产所得价款在155524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依法处分肖铁军名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情侣北路3999号92栋5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1824号】房产所得价款在603820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61.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负担561.43元,由被告珠海耀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海宇、肖川宇负担47499.6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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