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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99号原告侯静娴诉被告刘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6 16:57:16 打印 字号: | |

刘韶安:

本院受理原告侯静娴诉被告刘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韶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静娴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24年8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已由原告侯静娴预交),由被告刘韶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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