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韶安:
本院受理原告侯静娴诉被告刘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韶安名下财产,冻结金额以4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侯静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