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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818号原告夏莉芸与被告王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5 16:28:36 打印 字号: | |

温兰萍、王金程:

本院受理原告夏莉芸与被告王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转立告知书、当事人到庭通知书各一份,补充证据六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568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利息(以本金415684.8元为计息基数,自2023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利息为41622.49元,详见计息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刁梅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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