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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19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阳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4 17:15:15 打印 字号: | |

阳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被告阳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阳小飞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19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79394.47元及暂计至202485日止的利息6380.42元、罚息90.57元,共计人民币385865.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8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79394.4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6380.42为基数,均按1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4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30%(每年11日调整)计算];3.确认原告依法处分被告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郦湖居公寓17单元1207[权证号码: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152]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287.98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出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93153.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7月2日1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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