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烈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罗烈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罗烈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4096703406747317信用卡截至2024年6月17日拖欠的透支本金100505.22元、利息8391.02元;
二、被告罗烈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4096703406747317信用卡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100505.2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570.70元,被告罗烈营负担242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