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刘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质证笔录)、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6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质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