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支行诉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岳林、谢燕芬向原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28702.55元及暂计至2024年8月5日止的利息480元、罚息4845.16元,共计34027.71元。
2.判令被告李岳林、谢燕芬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8702.5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48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为6.65%的基础上再上浮30%计算)
3.确认原告依法处分被告李岳林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70号金红云花园10幢3单元90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51830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31035525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李岳林、谢燕芬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20.83 元;
5.判令被告珠海市越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岳林、谢燕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7月1日15时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