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妃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徐小梅、黄妃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16248.93元及暂计2024年8月22日止的利息24882.01元、罚息1256.33元和复利776.45元;二、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616248.93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200元;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香洲区港湾大道银星花园6栋403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原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改期为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