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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77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永桂、陈美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2 14:44:05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陈永桂、陈美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陈美足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陈永桂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12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38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永桂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的正常利息31926.43元、罚息5607.3元、正常利息的复利571.83元、未还罚息的复利10.98元及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50bp的基础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其中501000元(重定价日为每年11月22日)、500000元(重定价日为11月23日)、379000元(重定价日为11月24日)]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令确认原告对珠海市香洲区碧海路39号701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被告陈永桂承担;五、判令被告陈美足对被告陈永桂上述拖欠原告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该案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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