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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0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周再知、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07 17:30: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周再知、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周再知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0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周再知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801582.99元及暂计至20241119日止的利息51913.33元、罚息2863.16元、复利2207.41元,共计858566.89元;2.被告周再知向原告支付自202482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1213日对应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50%(每年1213日调整一次)计算];3.被告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诉请1.2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周再知、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确认原告在诉请1.2.4范围内对被告周再知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50015205[产权证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16880]的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6241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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