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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05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9 17:43:38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李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李燕清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0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617934.48元及暂计至2025年5月8日止的利息28745.93元、罚息611.74元、复利991.49元,共计648238.6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6.75%计算(罚息利率以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期限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确认原告在诉请1.2.3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环郡路887901[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9424]的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62410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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