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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市印弗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梅花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杜阳、王立志、沈阳拍拍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4 16:53:56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印弗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梅花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杜阳、王立志、沈阳拍拍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2民初2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沈阳梅花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印弗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8530.24元,并支付以158530.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杜阳对被告沈阳梅花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珠海市印弗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印弗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8元,保全费1322.45元,由被告沈阳梅花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杜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敖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