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8669900元,截至2024年9月13日的利息34101.05元、罚息110919.01元、复利462.46元,合计8815382.52元。2.判令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4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18号8栋2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5号】、4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6号】、13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57号】、14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06号】、15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30号】、17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114号】、18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106号】、19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4号】、16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56号】、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18号9栋23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78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王毅对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