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凯:
本院受理原告邹存初诉龙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800元及利息401604.96元(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4年7月10日为359200元:以440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4.8%计付,暂计至2025年3月1日为42404.9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配合办理位于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七组(二水厂南面/2008.0828.1—106)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南洲镇字第00036202号)、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中鱼口乡南仙村十九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湘(2021)南县不动产权第0050805号、湘(2021)南县不动产权第0050806号)的抵押登记;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配合办理位于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火箭村七组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湘(2021)南县不动产权第5000179号)的过户登记,将该不动产过户至原告名下;4、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支付租金15000元、(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为1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7、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总计873404.96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1日下午2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翠民路29号)301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