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辉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河、黄南以及第三人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三个被告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河、黄南在第三人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为:1.深圳市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认缴33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陈清河在未实缴的2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黄南在未实缴35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2020)粤0402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合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890000元、案件受理费12196元以及利息(以8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个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