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芹: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汉武、郑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32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黄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18507.69元;
二、被告黄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25日的利息49821.06元、罚息371602.47元、复利7907元及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2518507.6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49821.06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0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黄汉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2830.29元;
四、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黄汉武、郑少芹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翠景路113号(亨泰山庄)2栋1单元4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6555525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499634号)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郑少芹对被告黄汉武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9.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黄汉武、郑少芹连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