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少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汉武、郑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为:查封被申请人黄汉武、郑少芹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2768687.7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