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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966、12968、12969、12974、12975、12976、12977、12978、12982、12984、12985、13215、13216、13217、13218、13220、13221、132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凡皓、肖迪、徐结良、黄晓敏、李尚平、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八案
  发布时间:2025-05-08 15:49:49 打印 字号: | |

曾凡皓、肖迪、徐结良、黄晓敏、李尚平、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凡皓、肖迪、徐结良、黄晓敏、李尚平、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八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

原告诉讼请求:各案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各案定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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