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帝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昭辉:
本院受理原告赖瑞辉诉被告珠海帝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昭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林昭辉持有的珠海帝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份额归原告赖瑞辉所有;二、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帝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为原告赖瑞辉办理相应的股权变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第三人林昭辉名下的公司100%股权份额变更登记到原告赖瑞辉名下),第三人林昭辉予以协助;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