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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苏秀能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0 17:26:0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11号

被告人苏秀能,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苏秀能于2025年3月10日以其因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我院要求下陆续补充了门诊检查报告、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初诊)、诊断证明书(门诊)、诊断报告书、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保证书等材料。本院已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对罪犯苏秀能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2、2683106。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