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402刑更1号
罪犯陈天游,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
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了(2024)粤0402刑初945号刑事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陈天游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同案犯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粤04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天游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陈天游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01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陈天游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NYHA III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项所列疾病。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陈天游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陈天游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天游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