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粤0402刑更4号
罪犯钟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大合坪乡高上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802115014。因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监狱。
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粤0402刑初1257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钟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后,同案犯袁书宝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5)粤04刑终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现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对其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于2025年1月8日委托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月13日作出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钟华进行诊断,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钟华进行了相关检查,并于同年1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医学检查)意见书(编号:2025002)。经组织诊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11日出具(2025)珠法鉴审字第00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钟华所患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于同年2月12日将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送达罪犯钟华。同日,罪犯钟华确认其对审查意见书不提出复核申请。本院认为,罪犯钟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依法不应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钟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