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402刑更26号
罪犯刘晓玲,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54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508028149。
本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3)粤0402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刘晓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前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刘晓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六百元。判决后,同案犯刘冠麟、代洋及罪犯刘晓玲均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粤04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12月4日,罪犯刘晓玲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审查。同年12月12日,本院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同年12月2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刘晓玲进行妊娠检查。珠海市人民医院经对罪犯刘晓玲进行彩色超声检查和血HCG检验后,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医学检查)意见书,诊断意见为:孕2产1,宫内孕17+周,单活胎,高龄经产妇,疤痕子宫。2025年2月1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晓玲系怀孕妇女。同日,本院依法发函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5年2月21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刘晓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玲系怀孕妇女,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25年2月26日起至罪犯刘晓玲分娩之日止,社区矫正地为珠海市斗门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