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402刑更23号
罪犯何丽娟,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930618xxxx。
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了(2023)粤040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丽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已经生效。因罪犯何丽娟当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我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
2024年10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出具《收监执行建议书》,认为罪犯何丽娟的哺乳期已结束,尚有余刑未执行完毕,建议对其收监执行。同时该司法局出具《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何丽娟怀孕情况的告知函》,告知我院罪犯何丽娟目前处于怀孕状态。同年10月18日,罪犯何丽娟以其正在怀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罪犯何丽娟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
经查,根据珠海市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彩色超声报告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医学检查)意见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等资料,证明罪犯何丽娟系怀孕妇女。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何丽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何丽娟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何丽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21日至分娩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