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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林志敏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0 10:02: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402刑更22号

罪犯林志敏,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本院2023年3月1日作出了(2022)粤04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罪犯林志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同案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粤04刑终7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22)粤04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林志敏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粤0402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罪犯林志敏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分娩之日止。

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出具的《收监执行建议书》,认为罪犯林志敏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对林志敏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于2024年10月10日解除对罪犯林志敏社区矫正。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志敏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新生儿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本院受理罪犯林志敏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

经查,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新生儿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证明,罪犯林志敏于2024年10月10日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林志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林志敏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林志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