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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林志敏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8 14:14:00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2024)粤0402刑更22号

罪犯林志敏,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3年3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同案犯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粤04刑终7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林志敏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粤0402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后因罪犯林志敏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分娩之日止。

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志敏以其诞下一名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新生儿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已依法对罪犯林志敏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五天(从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9、2683603。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