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402刑更7号
罪犯王超,女,199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50627XXXX。
2022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2)粤0402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王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判决于2022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王超于2022年3月4日产下一名女婴,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粤0402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告知我院,罪犯王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于2023年3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九个月。2023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向我院通报,因涉及罪犯王超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罪犯王超一直未被收押。2023年6月28日,罪犯王超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大屯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了其已怀孕的情况,后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粤0402刑更1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分娩之日止),在北京市朝阳区进行社区矫正。
2024年3月8日,罪犯王超以其于2024年2月24日生育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珠海港安妇产医院产科出院小结等材料。
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受理了罪犯王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网上公示。经查,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向本院发函,称罪犯王超于2023年11月未经批准离开北京市且拒绝返回,收到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仍拒不改正,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罪犯王超收监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于2023年11月2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街道司法所请假(口头)离京,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于2023年11月28日私自离京,社区矫正机关多次劝返,并给予警告,罪犯王超拒不改正;罪犯王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及时收监;罪犯王超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其外出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决定将罪犯王超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七个月二十九天。目前,罪犯王超待收监执行中。《出生医学证明》、产科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罪犯王超于2024年2月24日在珠海港安妇产医院产下一女,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女儿。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2024年4月30日,该院复函不同意对罪犯王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超虽然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是其在之前的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收监,且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亦不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此,现不宜对罪犯王超再次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超不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