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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同居半年分手,16万彩礼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4-04-09 10:06:00 打印 字号: | |

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彩礼能退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理这起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分手讨“彩”难

无奈赴公堂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还于6月底开始同居。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住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住半年,终是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剪不断“礼”还乱

各执一词互不让

原告陈伯表示,其与被告复合后曾定于8月结婚,也正因此,在同居当天向被告转账了16万元彩礼。尽管彩礼已收,被告却一直以疫情严重、母亲不同意等理由拒绝领证。而后同居期间,其也发现两人的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被告还沉迷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确不适合结婚,因此和被告结束了恋爱关系。陈伯认为,彩礼是为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而支出,如双方无法缔结婚约,则应予退还。如今既然两人恋爱关系已结束,婚约亦相应解除,被告应退还已支付的彩礼和生活费。

被告张姨则认为,两人没有结婚是因为原告一直犹豫不决。虽然16万元的银行转账上已附言备注“结婚聘金”,但这实为恋爱期间原告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没有共同以16万元转账作为缔结婚姻彩礼的意思表示。而案涉的2万余元,也已全部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请的两笔款项,其均无义务返还。

一槌定音

彩礼全退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虽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不配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对于是否属于彩礼产生争议的,一般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一般不属于彩礼。给彩礼多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若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亦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要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如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及孕育情况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既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