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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彭志雄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28 09:59: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公示

2024)粤0402刑更8

罪犯彭志雄,男,195010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1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被告人对该判决结果有意见,在上诉期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229日作出(2023)粤04刑终2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罪犯彭志雄的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彭志雄以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罪犯彭志雄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彭志雄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彭志雄进行医学诊断(检查),诊断高血压3级极高危;疾病严重程度评估(含心功能NYHA分级);室间隔肥厚、颈动脉多发斑块、肾功能下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4428日至430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32683100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