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402刑更1号 罪犯蒋毅峰,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20104XXXX。
202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3)粤0402刑初9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蒋毅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判决于2023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前,本院决定逮捕罪犯蒋毅峰并交公安机关执行,2023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罪犯蒋毅峰送交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以罪犯蒋毅峰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出具了暂不收押通知书。2023年12月29日,罪犯蒋毅峰以其患有高血压、痛风性关节炎、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肺结节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疾病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等材料。
本院受理罪犯蒋毅峰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进行公示,并于2024年1月4日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蒋毅峰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珠海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蒋毅峰进行病情诊断并于2024年2月1日开具意见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组织会诊审查后,于2024年3月8日出具(2024)珠法鉴审字第00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蒋毅峰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局限性肺气肿,伴颈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多发),椎动脉狭窄等靶器官损害,其病情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的规定。本院随后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2024年4月9日,该院复函同意本院拟对罪犯蒋毅峰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蒋毅峰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局限性肺气肿,伴颈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多发),椎动脉狭窄等靶器官损害的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蒋毅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珠海市香洲区)。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