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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何丽娟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4 15:38:00 打印 字号: | |

罪犯何丽娟,女,19936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因犯诈骗罪于202312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何丽娟于202414日以其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我院要求下陆续补充了诊断证明书、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中、晚孕期胎儿超声检查(Ⅰ级)报告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报告单、租赁契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本院已于2024122日依法对罪犯何丽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4124日至202412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42683104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