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最近给自己找了份“兼职”,号称“动动手指就行”。想要“刷单搞钱”,到底行不行?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刷单”引发的合同纠纷。
动动手指的“兼职”
小文通过QQ认识了“专业刷单”的阿健。阿健让小文跟着自己一起“刷单”,不难,只需要小文通过阿健发来的网店商品二维码,扫码下单并支付货款,再直接点击确认收货,网店老板就会将货款转给阿健,后由阿健把货款和佣金一并转给小文。小文想着能赚点佣金,便同意了。小文按照阿健教的方法,在一家网店刷单8次,共计刷单100000元。其间,阿健基本依约返款并支付佣金,最后一次刷单后,阿健未全额返还刷单款。小文多次催要未果,阿健先推脱后失联,网店也不愿退款,小文诉至法院,要求阿健及网店返还剩余刷单款12000元。
蹭蹭上涨的“销量”
网店连连喊冤:我们是一家经营了14年的老店,一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阿健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他说可以让他手底下的“刷手”帮我们店刷单,这样我们可以获得免费流量,提高店铺的销售量。刷单用的货款,我们会给回阿健。起初我们也担心信用卡套现一类的问题,就要求现金支付货款,阿健同意了,“刷手”也一直是用现金下单结算。直到有“刷手”直接找到我们要求退款,我们才意识到这其中还是有风险的。因为一直是通过阿健刷单,就想找阿健一起协商把钱退给“刷手”,但阿健手机一关就找不到人了。
阿健未出庭应诉。
不应该耍的“聪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单即“仅下单不发货”,通过虚假交易行为,刷单的店铺能够增加店铺交易量,同时还能占有使用刷单人员的资金。该行为损害了广大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攫取了其他网店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网店作为收取财产一方,应将其收取的款项予以返还。原告小文刷单金额共计100000元,其自认阿健已返还88000元,并收到刷单佣金950元,因刷单佣金是凭借非法行为赚取的不合法收入,不应受法律保护, 扣除原告小文已认可的返还数额及刷单佣金,被告网店应返还11050元。被告阿健与网店之间的其余款项纠纷问题,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当心返现反“陷”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以虚构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属无效。开门做生意固然希望“生意兴隆”,网店也不例外。但通过“刷单”虚假抬高店铺交易量,不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对于老百姓而言,“轻松兼职”“刷单返现”固然诱人,但网络信息混杂,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每每总与违法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相关联,容易不知不觉中成为罪犯的“帮凶”。因此,网上“冲浪”也要增强辨别信息甄别能力,擦亮双眼,看清掉的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