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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曝光”,小心维权变侵权!
  发布时间:2023-09-12 14:35:00 打印 字号: | |

自媒体时代,每位网络“冲浪选手”都手握N个社交平台账号。有人热衷于在平台上展示生活,也有人把它们作为维权“新阵地”。然而,一言不合就上网 “曝光”“开撕”,真的妥当吗?香洲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理清网络维权的界限。

导火索——稚子涂鸦,墙面污损

魏先生(化名)在珠海A学校任教。2020年11月起,魏先生一家租用了阿江和阿琪(均为化名)共同投的一套房子用于居住。

在租住房屋期间,魏先生的儿子在房屋客厅、厨房多处墙面上用蜡笔和油性笔涂画,留下了不可清除的污损。

怒火生——出言不逊,微信“对战”

双方租约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此前,阿江曾到房屋查看,看到墙面有污损情况,并拍摄了一些房屋内照片。为了将墙面恢复整洁,魏先生与油漆店家联系,得知刷漆费用约为5000余元。2022年9月29日,魏先生告知阿江,房屋已经清退完毕,墙面刷漆费用可在租房押金中扣除。

2022年10月2日晚上,阿琪向魏先生微信发送了5张照片显示墙体污损情况,并称全部复原需要1万余元,要求魏先生赔偿。魏先生妻子看到信息,便代为回复表示对价格不予认可。双方在交谈中言辞逐渐激烈,魏先生妻子称阿琪“抢钱”“扯淡”“垃圾”等,阿琪则表示“要让我认识的A学校学生和老师都知道这个事”。

火势猛——一言不合,网络曝光

2022年10月3日,阿琪发布一条微博,大致叙述了双方纠纷缘由,其中有包括“A学校某系老师……仗着自己是文化人为所欲为……欺负我们平民老百姓?文化人把我们踩着头上走?为人师表?教育后代?”等内容,并附上了几张魏先生正在收拾凌乱房屋的照片,以及阿琪与魏先生妻子聊天的截图。阿琪还在该微博内@了某学校和相关学院、校友会等官方微博。该微博获转发8次、评论127条、点赞180个。

随后,阿琪又将上述类似内容发布至抖音号、视频号、朋友圈等平台,其中,在视频号中发布了魏先生照片,配有“A学校某系老师……我一句话没骂他、全部聊天记录可公开!”等文字;在抖音号中发布了魏先生及其儿子照片,配有“某学校某系老师魏某有辱斯文”等文字。

10月4日,阿琪在微博文章评论中回复魏先生“到现在还不知道你们的错误和问题,在这叫叫叫,狗叫”。

魏先生认为,阿琪在网上发布的一系列内容已被校方知晓,导致他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解释和汇报,阿琪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而阿琪所发布的照片由阿江所提供,阿江也应担责,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琪和阿江恢复其名誉权,停止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0元,并在微博、抖音号、视频号、朋友圈置顶公开道歉15天。

断是非——网络维权,言行适度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琪在微博、朋友圈、视频号、抖音号等平台发布的案涉信息是否构成对魏先生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符合公序良俗的途径和方式实现。魏先生与阿琪、阿江因案涉房屋维修问题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解决,在魏先生未推卸维修或赔偿责任,双方仅是对维修方式及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阿琪应谨慎使用网络曝光手段。在沟通过程中,阿琪多次主动称要让魏先生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学生知道其行为,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案涉信息,并@魏先生工作单位,应当知道发布这些信息会给魏先生造成困扰和社会压力,该行为并未遵循善意、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

从微信记录可看出,与阿琪产生言语冲突的是魏先生妻子,并非魏先生本人,但阿琪在其发布的案涉信息及评论中,使用了“仗着自己是文化人为所欲为”“为人师表?教育后代?”“有辱斯文”“在这叫叫叫,狗叫”等针对魏先生的侮辱、贬损性言辞并@其工作单位,且发布与魏先生退房时真实状况不一致的现场照片、部分聊天记录截图等,明显超出了正当合理的维权行为程度,构成对魏先生的侮辱、诽谤情形,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阿琪公布魏先生本人及其儿子的照片,侵犯其肖像权。阿琪虽在案涉信息中虽然公布了魏先生的工作单位等内容,但该部分信息不属于魏先生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私密信息,故不构成对魏先生隐私权的侵害。案涉房屋为阿江和阿琪共同投资,阿江发照片给阿琪的行为具有一定需求基础,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江亦参与阿琪在各个平台发布案涉信息,因此对魏先生主张阿江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判令阿琪在其微博、微信视频号、微信朋友圈、抖音号的个人账户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置顶保留10日,并向魏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言伤人六月寒。各个自媒体平台上,每天都有“曝光”和“实锤”在轮番上演,各类信息通过炒作引起公众关注,很容易就能形成舆论热点。在双方纠纷的是非曲直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如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先行发布相关信息、图片、视频等,其内容通常对己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目的是让“吃瓜群众”先入为主,这既对对方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给对方挽回自身名誉造成困难和障碍,甚至直接使对方“社会性死亡”。因此,公民利用网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善意、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理性把握言论尺度,谨慎使用网络曝光手段。一旦在网络曝光过程中超出权利边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