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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S型身材“动刀”,却遇上医美“李鬼”,她把美容门诊告上了法庭……
  发布时间:2023-03-15 18:25:00 打印 字号: | |

原是期待“华丽蜕变”,一不小心踩进“美丽陷阱”。小敏状告美容门诊部私自更换植入假体,美容门诊部争辩未对小敏造成伤害。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想来场“美人制造”,结果……

2020年4月,小敏前往某美容门诊部咨询假体隆胸手术。因曾注射过奥美定(常用丰胸材料),体内尚有残留,小敏详细询问取出注射物同时植入假体的可行性。在得到面诊黄医生给出的肯定答复后,小敏迅速选定植入假体材料,完成术前检查、缴清手术费用10万元,并于问诊当日,由面诊的黄医生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术后,小敏右乳房疼痛,多次与某美容门诊部沟通无果,便自行就医,后向珠海市医学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指出门诊部有严重的诊疗缺陷。小敏便将某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某美容门诊部退还医疗费10万元、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3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只是不巧“白玉微瑕”,何必……

小敏认为:自己基于对美容门诊部的信任而接受消费服务,门诊部明知主刀黄医生未取得珠海市的《医师执业证书》,仍安排进行手术,事后还让另一名王姓医生冒充主刀医生在病历上签字,更是将植入的假体私自更换为廉价假体,具有欺诈的故意。据诊断,后期还需将植入假体取出,自己才能恢复健康状态门诊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还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美容门诊部辩称:在病历上签字的王医生手术当日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而黄医生是受邀进行会诊值班的外科医师,本人是持有医师执业证明,只是当时完成珠海的执业注册,当时对小敏进行过说明。此外,小敏术前曾签署一份《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载明主刀医师根据术中具体情况对材料进行选择,而此次术中更换材料是为了降低手术风险,提升手术成功率,且最终植入产品报价与小敏术前选定材料报价一致,不存在欺诈。门诊部虽有医疗技术缺陷行为,但并未给小敏造成伤残,不应判赔精神损失费

施术看诊“李代桃僵”,应当……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敏知悉且事实上为其看诊施术的医生均为黄医生,与病例所载“王医生”不符。而黄医生彼时并未在珠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未取得在门诊部执业的资格,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小敏此重要信息。至于假体更换,珠海市医学会在鉴定中明确“植入假体与术前合约不一致”,被告某美容门诊部在答辩意见中亦提及更换过假体,更换情况确实存在。原告小敏虽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签名,但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未对植入假体变动“可由医生决定”的内容进行特别标注以提醒注意,即便出于身体考虑确须变更植入材料,被告美容门诊部也没有在术后及时向原告小敏说明情况。综上,从医师执业资格、医疗行为、植入的医疗器械等方面来看,被告美容门诊部故意隐瞒对原告小敏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误导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

鉴定专家组现场查体原告小敏双侧乳腺外形与术前的形状改变不大违规行为未对原告小敏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右乳疼痛可能与原注射的奥美定未完全取出有关对原告小敏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尚美之道,千古之风。美容整形是项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活”,美容整形机构有充分保障爱美人士知情权的义务,不应随意夸大效果,有意过滤会对继续接受美容整形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另外,即便求美心切,爱美人士作出决定前,也应当对美容整形机构及医生资质、整容方案、存在风险和可能的后遗症等充分问询了解,不能对美容整形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选择性失明”,不要冲动决定,以免“悔不当初”。追求貌美不是错,但外表不是唯一,正所谓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