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被告曾某无正当理由阻止条件成就,被认定违约,应向买家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爽快支付定金
等不来卖家履行
2020年9月,原告毕某夫妇二人与被告曾某以及房屋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夫妇二人向被告曾某购买珠海市香洲区A小区1701房,房屋总价528万元、定金10万元,被告曾某须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办理完相关案涉房屋注销抵押手续;若被告曾某中途不卖或逾期5日不来收款及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悔约处理,曾某应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并另赔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毕某夫妇二人立即支付定金10万元,但过去月余,未见被告曾某一方履约举动,向中介再三追问,却被告知对方不想卖房了,此前支付的10万元定金也被退了回来。原告毕某夫妇二人认为,被告曾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遂诉至法院。
本就时机未到
谈何支付违约金
被告曾某却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房地产买卖合约》补充栏以手写条款载明:被告曾某准备购买珠海市香洲区B小区5栋143平方米高层26楼以上房屋,本买卖合约自确定被告曾某购买到符合前述条件的房屋才正式生效。案涉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尽管此前房屋中介已发出过预留房屋通知,但经现场确认,房屋中介预留的是B小区5栋34楼最西边的房子,不仅有“西晒”,而且离大马路近。在被告曾某提出更换东边房子的要求后,房屋中介始终未能满足,被告曾某未正常购买到约定的生效条件的房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所以不构成违约。
无理阻却不当
合同生效得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约》附有生效条件,房屋中介已预留了B小区符合合约补充栏约定条件的房源,并通知被告曾某前往办理认购手续。但由于换房细节等要求未得到满足,被告曾某最终放弃购买该房源。被告曾某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拒绝购买房屋中介预留好的房屋,属于无正当理由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故《房地产买卖合约》应认定生效。被告曾某拒绝继续履行约定的A小区案涉房产资料交付等义务,并将原告毕某夫妇二人的定金10万元退回,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应向原告毕某夫妇二人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条件。当事人设置条件应当审慎,一旦设置,不能非善意阻却或干预。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条件的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法律通过条件成就的拟制,防止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达到不当目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当事人应如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