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本是不该出海捕捞水产的时节,总有渔民不愿闲着。但他们忘了,不合时宜的时间,不知深浅的捕捞,容易摊上事儿……
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一宗在禁渔期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郭某和何某,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另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72475.78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渔得“鱼”,心满足
2021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为南海海域的禁渔期。被告人郭某想要赚点钱花,虽明知已经进入禁渔期,仍雇请被告人何某,于2021年7月13日,驾驶着其本人所有的一艘流刺网渔船,从广州番禺出发来到珠海淇澳岛附近,准备吸捕白蚬,就近卖给附近的餐馆。待物色好捕捞区域,同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和何某趁着月色,一人驾船,一人吸蚬,分工协作,在两个多小时里,用船上的三角吸耙、吸管、过滤笼,吸起白蚬23立方、2000公斤。
渔被”网“,空欢喜
被告人郭某和何某捞得正兴起,被接到群众举报赶来现场的民警逮个正着,人赃并获。经查,两被告人所使用的吸蚬工具——三角吸耙为拖曳泵吸耙刺,作业时将对海域底栖生物和海底床质环境带来较严重破坏,是一种毁灭性、酷鱼滥捕的渔具渔法,属国家明令禁用渔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郭某和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栖息地破坏等海洋生态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72475.78元。
渔受审,悔已晚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和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被告人何某受雇于被告人郭某参与犯罪,被告人郭某是主犯,何某是从犯。同时,两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水产资源,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
鱼我所欲,“狱”非我想
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们应该知道……
一、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吃货”捕鱼解馋,不为挣钱,也可能构罪吗?
是的。根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标准,如本案,即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对捕捞的水产品不以数量衡量,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即使是为了解馋,捕到若干小鱼或小虾,也可能构成犯罪。
三、闲着无聊鞭炮炸鱼,也能和本罪沾边吗?
有可能。炸鱼是一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除炸鱼外,电鱼、毒鱼等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均属于禁用的方法。而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如《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中列举的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等十三种渔具,易造成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均属于禁用的渔具。使用禁用方法或工具,确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在海域内怎样捕捞才算得上“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一共列举了以下7种情形: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渔业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无节制的捕捞,有碍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破坏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终将影响人类生活环境与社会发展。而设置禁渔期,一直被视为减少捕捞频次,让水生物休养生息,构建水域“绿水青山”的关键一招。禁渔期不知休,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面临的不仅是严厉的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赔偿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切莫为图一时之利而“顶风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