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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珠海首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1:00 打印 字号: | |

现代都市,高楼林立,我们行走在大街上,殊不知可能会“祸从天降”!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见不鲜又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香洲法院审结珠海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楼抛下“水炸弹”

2020123日中午,刚睡醒的朱某心情格外郁闷烦躁。为发泄情绪,朱某将一个装满水的白色塑料袋从其住所19楼阳台抛下,致使停放在楼下商铺门口的小轿车左后叶子板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665元。同月8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朱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朱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保证以后不再做这类损害社会的事情。

当庭宣判构成高空抛物罪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一定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朱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香洲法院判决朱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高空抛物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引发的安全风险一直广受关注,部分人员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各种原因和目的随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天降横祸”成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安全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规定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但是,仅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2021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根据其具体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法官提醒,发泄情绪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高空抛物,图一时痛快抛掉所谓“烦恼”,只会令你更烦恼!因为抛下的不是烦恼,而是责任!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高空抛物损人害己,谨记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任编辑:香洲区法院管理员